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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联邦冷敷贴代理一手货源

所处楼盘: 物业类型: 产业园区
所处地段: 东城区 - 西二环 租售方式: 出租
地址: 装修情况: 中等装修
面积: 62 M2 楼层: 当前100层/共36层
价格: 38元/月 付款方式:
联系人: 微信bk4392 联系电话: 微信bk4392
信息有效期: 长期有效 发布时间: 2020-05-11 21:17
信息来源: 个人    
       
水联邦械字号医用面膜价格表《联系微信:bk4392》 招代理啦,厂家批发价格,无需代理费用,无需囤货,支持一件代发,加入我们的代理团队,图我拍,文案我写你只需每日更新朋友圈广告,不管你是上班族、学生还是全职妈妈,只要你想赚钱,就加我!   原标题:安徽3人轮奸未满14岁少女 被判3年半至4年   据安徽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近日,田家庵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涉未成年人轮奸案。被告人徐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王某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被告人许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份,徐某通过QQ添加了未满14周岁的在校女生朱某某。不久后,两人相约见面,2019年3月20日22时许,徐某通过QQ邀请朱某某到洗浴中心。徐某与王某某、许某商定待朱某某到来之后轮流与其发生性关系。朱某某到达该房间后,三名被告人按照约定在房间轮流与朱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在此过程中,三名被告人均明知朱某某系初二在校学生。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王某某、许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系共同犯罪,并应以轮奸从重惩处。因三名被告人犯罪时均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且三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综合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田家庵区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从严从重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并深入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升中小学防范性侵害意识。同时,加强与检察、公安、教育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协同合作,形成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合力,为孩子们筑起一道阻却性侵害犯罪的防护墙。   加强未成年人的保护,田家庵区法院的脚步一刻也未曾停下……   原标题:最高法介入广西10岁女童被奸杀案,让正义近了一步|新京报快评   无论是基于刑法的正确适用,还是贯彻执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政策,最高法对本案的介入都符合民众期许,对今后类似案件的裁判必将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备受关注的广西男子奸杀10岁女童小燕(化名)改判案发生变数。最高人民法院经研究决定,对这起侵害女童的恶性强奸案调卷审查。   据媒体报道,被害女童小燕是在摘果子售卖后回家途中被有预谋的同村男子杨某强奸致死,一审法院判处杨某死刑(立即执行)。3月25日,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死刑判决,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由于此案案情恶劣,二审改判死缓的消息一经报道,旋即引发社会关注。而要厘清本案,有必要回顾案情本身。   根据该案二审判决书显示,2018年10月4日12时许,时年29岁的广西男子杨某遇到了外出售卖百香果的小燕,产生奸淫念头。杨某守在小燕回家途中的一处竹丛,当小燕经过时将其抱走,并强行脱下小燕的裤子,小燕反抗过程中被杨某掐住颈部直至昏迷,随后被装入蛇皮口袋带入附近山岭。   小燕苏醒后企图爬出口袋,但再一次被杨某掐住颈部,杨某还用刀刺伤了小燕的双眼及颈部,并对其实施奸淫,拿走其身上卖百香果所得的32元钱。而后,杨某再次将小燕装入蛇皮袋,通过滚、搬等方式带下山岭,浸泡在一水坑中,后抛弃于一处山坡。经鉴定,小燕系被杨某强暴伤害致死。2018年10月6日,杨某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这无疑是一起极其恶劣的残害女童且强奸致死案,正如一审法院判决所认定的,被告人杨某奸淫幼女,致人死亡,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大,依法应从严惩处。杨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根据杨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其不予从轻处罚。应该说,这样的判决做到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然而,二审法院“唯根据杨某有自首情节等案件具体情况”,认为原判量刑不当,依法予以改判。但对于本案自首情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一审判决已经做了充分的解释说明。即自首依法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因本案杨某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情况,不适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由此看,二审只有否定了一审的这些理由,才可以做出改判。所以,作为一起死刑案件,二审这种一笔带过的改判理由不仅显得苍白无力,也不符合现代裁判文书要求说理充分的表现风格。否则,那些“吹毛求疵”式的改判只会有损司法权威。   正确处理本案,除了自首情节的适用之外,还在于如何理解强奸罪适用死刑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而这起强奸儿童并致其死亡的案件,同时具备了上述(一)和(五)两个从重量刑的情节,即使是在限制死刑适用的今天,一审的死刑判决也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就在二审改判后,被害人小燕的亲属表示“坚决不服,必须判他(杨某)死刑”。如今最高法的介入正回应了被害人家属的诉求。   事实上,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此番最高法“调卷审查”正是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前置程序。可以预期,最高法将会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评价这起强奸案的社会危害性,依法作出是否提审或再审的决定。   总之,无论是基于刑法的正确适用,还是贯彻执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政策,最高法对本案的介入也是回应了被害人家属以及社会舆论关注的期待。而就严惩针对少年儿童的恶性犯罪而言,该案的最终判决对今后类似案件的裁判必将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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